肥城市中润石油制品有限公司因未整改事故隐患被依法重罚

根据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肥城市中润石油制品有限公司因未按要求消除事故隐患,曾被山东省泰安市应急管理局处罚。
具体情况大致如下:
"处罚单位:" 山东省泰安市应急管理局 "被处罚单位:" 肥城市中润石油制品有限公司 "处罚事由:" 未按规定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和报告,具体表现为未按要求消除事故隐患。 "处罚结果:" 被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处罚通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企业未按要求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属于违法行为,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如果您需要了解更详细的信息(例如具体的隐患类型、发现时间、处罚文号等),建议查询山东省泰安市应急管理局的官方公告或联系相关部门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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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张伟

5月18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公示,肥城市中润石油制品有限公司未按要求拆除加油枪,属于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肥城市中润石油制品有限公司被肥城市应急管理局处以叁万元罚款的处罚。

据文号 (鲁泰肥)应急罚(2022)20号处罚显示,2022年4月26日,肥城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现状评价报告》中要求该加油站停用的加油机,未按要求拆除加油枪,属于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肥城市中润石油制品有限公司被肥城市应急管理局处以叁万元罚款的处罚。

发布于 2025-11-15 0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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