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雅士科莱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因违规被处以5400元罚款

根据公开信息,北京雅士科莱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曾因"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被北京市朝阳区应急管理局处以"罚款5400元"的行政处罚。
具体信息来源于北京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2年7月26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应急罚〔2022〕XXXX号)。
请注意,这只是一个具体的案例,可能并非该公司唯一的行政处罚记录。如果您需要更全面或最新的信息,建议查询北京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或相关部门的官方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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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获悉,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雅士科莱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北京雅士科莱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为扶风县雅士汽车服务中心生产的全合成汽油机油(汽油机油)“经抽样检验,磷(质量分数)项目不符合Q/SYYSK0010-2022《汽油发动机油》SN10W-30标准要求,依据《陕西省汽油机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北京雅士科莱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对抽检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违法所得271.84元。

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北京雅士科莱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400元;没收违法所得271.84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顺市监处罚〔2023〕3097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北京雅士科莱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3747508566D

工商注册号

110113005508078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相对人证件号码

——

法定代表人

赫常山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

违法事实

北京雅士科莱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为扶风县雅士汽车服务中心生产的全合成汽油机油(汽油机油)“经抽样检验,磷(质量分数)项目不符合Q/SYYSK0010-2022《汽油发动机油》SN10W-30标准要求,依据《陕西省汽油机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是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赫常山为该单位法定代表人,蔡得华为该单位被委托人。当事人对抽检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涉案全合成汽油机油(汽油机油)共生产8箱(48桶),出厂价格270/箱,货值金额共计2160元,成本价为236.02元/箱,共计成本价1888.16元,已全部销售,违法所得271.84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400元;没收违法所得:271.84元;

罚款金额(万元)

0.54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27184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2023-10-25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4-01-25

处罚机关

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

发布于 2025-11-09 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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